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15號原告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 律師
陳冠諭 律師 宋雲揚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8年10月9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14874號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2號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未依規定申報所屬勞工 楊玉瑩 等在職期間提繳勞工退休金,經被告限期改善未改善,被告乃以原告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8條規定,依同條例第49條規定,以民國108年5月8日保退二字第10860092841號裁處書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即原處分,見本院卷一第77至79頁)。原告訴願後,經勞動部108年10月9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14874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見本院卷一第83至93頁),原告於108年12月10日起訴。惟原告與楊玉瑩等間是否具有勞動契約關係,現由本院民事庭以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第52號受理在案且尚未終結,有本院109年4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一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二第187頁),而本件行政訴訟停止訴訟程序以待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的審判結果,有助於避免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間就相牽連法律關係產生見解歧異,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於前開牽涉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即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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