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室(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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