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樓俊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樓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樓俊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01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7月20日,於本件聲請時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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