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26號上訴人 黃麗文
何智文 何芸芸 何南威 何信霆 何蔡右妹 被上訴人 林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建字第12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