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許永興 被告 黃進 和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2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