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9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李政寰係福建省連江縣東引鄉之居民,因不滿連江縣政府擬推動台馬輪雙向夜航之政策,竟意圖散佈於眾,而於民國95年6月8日下午3時許,在東引鄉老爺大飯店內,利用一樓櫃臺後方之桌上型電腦,以署名「蔚藍」,在 劉家國 (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站長及網站管理者之「馬祖資訊網」網站上,張貼辱罵連江縣副縣長甲○○為「 狗官 副縣長」之文字,使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而足以毀損甲○○之名譽。案經甲○○告訴,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李政寰之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既已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95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道歉啟事及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黃翊哲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