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皇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80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皇谷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
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
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
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被告供出其
毒品來源為 劉鈞澤 ,經警方因而查獲劉鈞澤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犯行後, 劉鈞澤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另案以107年度偵字第14384號提起公訴乙節,有該
署107年11月28日復本院函附107年度偵字第14384號起訴書
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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