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12號聲請人 林子珊
林軒憶 林軒蔕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林子珊之印鑑證明。(其上記載之申請目的應與本
件聲請相符,並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㈡提出聲請人林軒憶、林軒蔕與本件聲請目的相符之印鑑證明
,並應與聲請狀蓋用之印章相符。(原所提出之印鑑證明記載之申請目的為「繼承」、「辦理繼承相關事宜」,與本件聲請拋棄繼承顯不相符)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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