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26號原告 陳順貴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被告 郭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60萬元,嗣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2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6,500元,應再補繳1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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