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316號
原  告  潘榮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翰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查本件經原告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
費3,2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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