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2235號
100年度交聲字第223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3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3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3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4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4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42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4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4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4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4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4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4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49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50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51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53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54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55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5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57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58號100年度交聲字第225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許德毅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附表裁決日期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各詳如附表「裁決書字號」欄所載)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行政程序法第89條則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交通裁決處分,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製作各該裁決書後,均係向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許德毅之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路3之2號2樓為送達處所,並皆由異議人之父 許登榮 完成簽收,此固有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各24紙附卷可稽,惟異議人於民國100年4月6日即因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於100年5月9日則移監至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下稱雲林監獄)執行至同年10月24日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書為送達時,異議人既已因刑事案件入監所執行,揆諸前揭規定,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本應囑託異議人斯時所在監所即雲林監獄之長官為送達,詎原處分機關不察,逕向異議人之戶籍地址予以送達,此等送達程序與前開法定送達程序尚有未合,皆不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三、綜此,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既均未曾合法送達異議人,自不生送達之效力,異議人遽對此等尚未合法送達而生效之處分聲明異議,其異議核與法律上之程式不合,且無從補正,均應予駁回。
四、另須附言者,乃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因未曾對外生效,異議人暫毋庸依該等處分負擔不利益之結果,而應由原處分機關再依法定程序重行送達(然部分舉發通知單似有同一送達不合法之疑慮,此猶待原處分機關審究),迨受處分人合法收受上開裁決書後始生效力,如受處分人仍對該等裁決書不服,應再由其於法定聲明異議期間內重向原處分機關表示不服以為異議,方為正辦。再者,異議人已主張本件裁決書所載違規事實皆非其所為,經警調查後,確認異議人於99年8月10日將本件違規車輛典當於「長鴻當舖」,該車流當後,該當舖於99年11月19日有償讓渡予 王昭琦 ,王昭琦則於100年1月15日將該車轉賣予 黃博璋 ,現由黃博璋占有使用中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0年7月28日函文及附件在卷可憑,是原處分機關屆時如欲對本件違規情事另作處分,允宜併就此情節合一審究,及時確認異議人之歸責主張是否有據,俾免滋生不必要爭執,以符法理之平,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正偉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裁決日期│送達日期│應送達方式│實際送達處所│├──┼───────┼────┼────┼─────┼───────┤│1│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ZBC142772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2│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E0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3│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G1H253116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4│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J0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5│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G1H239234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6│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G1H239085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7│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E0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8│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ZBC142122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9│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G1H242385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10│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00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11│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D0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12│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D0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13│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F0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14│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1D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15│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AD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16│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D0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17│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ZAB066694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18│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1E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19│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1CIA45683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20│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1D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21│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1CIA46105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22│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1CIA46106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23│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1D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24│北監自裁字第40│100年6月│100年6月│囑託雲林監│新北市三峽區大│││-1D0000000號│24日│24日│獄長官送達│同路3之2號2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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