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6號聲請人 吳樂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二、承上,如聲請人曾以系爭票據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則請具狀陳明前案之案號及重新聲請之理由,俾利本院調卷核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