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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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琇荏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琇荏被訴肇事逃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8頁),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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