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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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3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琇荏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琇荏被訴肇事逃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48頁),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