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059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1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參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