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59號原告 沈美智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芳來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360元),然該部分費用係被告呂芳來、呂芳衛、崧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B、C、D所示範圍之裁判費用(經履勘繪製複丈成果圖後,發見未繳足,然原告嗣後減縮該部分之訴,不足部分爰不予補徵收,但已繳部分因非撤回訴之全部,亦不予退還),原告就如附圖編號A(面積993平方公尺)所示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0元(計算式:13100元/平方公尺993平方公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其訴即屬起訴不合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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