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 楊秀玲 相對人 何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執全新字第133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狀影本之記載。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因此,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諭知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並於起訴後向本院陳報已起訴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