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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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328號原告乙○○
7號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被告甲○○
號7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