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原告鄭○安被告呂○育
呂○霖李○容王○慶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6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