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告 方綺如 被告 鄒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535,700元,附帶請求起訴前自民國108年4月15日起至113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1,647,3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83,055元(計算式:6,535,700+1,647,355=8,183,05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0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裁判費65,246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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