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上訴人昌洲陶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錦周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7月27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林芮伶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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