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廖萬新
訴訟代理人 羅森龍
被告 蕭志忠
上列被告蕭志忠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069號),經原告廖萬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