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廖萬新

訴訟代理人 羅森龍

被告 蕭志忠

上列被告蕭志忠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069號),經原告廖萬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明宏

法官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