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17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18號105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陳建杰
王美娟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之3 林麗清 新北市○○區○○路○○○號2樓被告 蔡易昇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2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陳建杰、王美娟及林麗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