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黃素蘭
被   告  麥曉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20230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年9月2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7,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
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