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攜帶因本件車禍事故受傷之醫療費用單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