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攜帶因本件車禍事故受傷之醫療費用單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