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孟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322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孟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賴孟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7日或同│99年9月24日│99年11月21日│││年月28日下午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33號│偵字第3364號│偵字第336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最後││1363號│2330號│23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31日│101年2月2日│101年2月2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363號│2330號│2330號││├─────┼────────┼────────┼────────┤││判決│100年6月20日│101年3月3日│101年3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854號(併│執字第3221號(編│執字第3221號│││入100執緝1834號│號2至3號應執行有││││,已發監執行)│期徒刑10月,已接│││││續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