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堅賓選任辯護人何俊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27514、29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堅賓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
2、4、6所示之物(含包裝與容器),及編號9至11、13至25、27至29、32至33所示物品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3、5、7至4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吳堅賓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1年5、6月間以不詳方式取得「驅之益感冒藥錠」及「已磨粉飛得順感冒藥粉」後,隨即陸續自一元化工行及小北百貨購買如附表編號9至42及44所示器具及化學原料後,並自同年6、7月間某日起在位於高雄市○鎮區○村街○○號6樓租屋處(下稱租屋處),依附表編號45所示筆記本內容著手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製造方式略為:先將上開藥錠及藥粉提煉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先驅原料麻黃素(或麻黃,EPHEDRIN
E)後,再將麻黃素置於二口瓶等容器內,加入清水及紅磷、碘等試劑後攪拌、加熱,經化學反應過程製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液體,並將該液體分裝於容器後加入氫氧化鈉、二甲苯等化學原料進行萃取分離步驟,再將鹽酸加入萃取所得液體中,靜置於低溫環境藉以析出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結晶而既遂。嗣因吳堅賓另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通緝,遂於同年9月25日晚間6時1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村街○○○○○號「捷運R6」大樓門口遭警逮捕,並為警持搜索票前往其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5所示供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器具、原料及製成物(另扣得與本案無關如編號46至47所示之物),進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證人 謝侑翰 於偵訊之證述,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102年3月13日與同年4月23日函文等證據方法,性質上原均屬於傳聞證據,然當事人於本院準備及審判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另審酌該些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查無其他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乃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遂認前開證據方法應有證據能力,均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復按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同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照)。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卷附法務部調查局101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前開鑑定書),乃係承辦調查員送請檢察機關事前概括囑託之鑑定機關實施鑑定,揆諸前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認定:㈠上開犯罪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在卷,及附表編號1至45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又前開扣案物品經送鑑驗結果詳如後揭附表「備註暨鑑驗結果」欄所示乙節,亦有前開鑑定書附卷足佐,復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上情不諱。按一般常見採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紅磷法」,其製造過程略可分為:前段(原料純化階段)即將含麻黃或假麻黃成分之藥劑溶於溶劑(醇類、甲苯、二甲苯、氯仿或丙酮)後,經過濾、烘乾取得高純度之麻黃或假麻黃;中段(合成反應階段)即將原料麻黃或假麻黃加入紅磷、碘或蒸餾水暨其他化學藥品,進行加熱迴流,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產物;後段(產物純化階段)則係將合成之產物甲基安非他命水溶液經過濾去除雜質進行萃取,並將所得之有機溶劑以無水鹽酸氣體析出結晶,經過濾、烘乾或脫水風乾等方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此為本院歷來審理製造毒品案件職務上已知悉之事項。茲依被告於偵訊時即供稱:伊先以感冒藥丸浸泡於酒精內提煉假麻黃素,再以紅磷還原之方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7514號卷〈下稱偵一卷〉第45頁及背面),並陳稱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44所示之物係渠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原料及工具,編號2、4及6所示物品係伊依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製品等語綦詳(本院訴字卷第23頁),又佐以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33等器具及編號34至41等化工原料,俱屬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需設備及原料,其中附表編號1、2、4至27、29至33所示物品及器具經鑑驗結果,分別含有或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或二者兼有之(檢驗結果詳如後揭附表「備註暨鑑驗結果」欄所示,合計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125.1公克,(假)麻黃純質淨重約162.4公克),有前開鑑定書存卷可佐,綜上足認被告確係使用前開器具及原料以「紅磷法」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非但已製成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甚而已達結晶程度且純度極高(如附表編號6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晶體純度為76.05%),可徵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已達既遂程度無訛,憑此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另起訴書固據被告供述而認本件製造毒品原料係由 黃鉅傑 及
另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所提供,故被告與黃鉅傑及該名男子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云云。惟被告所指「黃鉅傑」之人業已死亡一節,有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憑(偵一卷第66頁)。又被告於警詢時先陳稱另名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綽號為「黑猴」,嗣於偵查中指稱「黑猴」即為謝侑翰,並提供相關資訊供檢警調查,然依查獲機關即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函稱:本件前依民眾檢舉被告及謝侑翰疑似共謀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惟經調閱通聯紀錄及實施行動蒐證後,未能查得該2人有以電話聯繫或見面會晤情事,其後便於101年9月25日在租屋處查獲被告,至於謝侑翰部分則未查獲其犯罪具體事證等情,有該處102年3月13日高市緝字第00000000000號及102年4月23日高市緝字第00000000000號函存卷可參(本院訴字卷第48及65頁),復經證人謝侑翰各於偵訊及審理時證稱:伊於10餘年前透過黃鉅傑認識被告,幾乎很少與被告聯絡,嗣於黃鉅傑過世後與被告碰面,且因被告斯時經濟狀況不佳而借款予被告,然未曾幫其購買感冒藥錠,亦不清楚黃鉅傑是否涉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犯嫌等語(偵一卷第52至53頁及本院訴字卷第54至56頁),則綜合全卷事證以觀,除被告前開單方面供述外,並無積極證據足證黃鉅傑、謝侑翰或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與被告彼此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本院乃認本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應無其他共犯參與而係被告單獨犯之,併予指明。
㈢綜前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該條項修正立法理由觀之,係為使刑事案件儘速確定,鼓勵被告認罪,並節省司法資源,苟行為人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即符自白減輕其刑要件。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犯行不諱,此有偵訊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故其符合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刑條件,應予減輕其刑。至辯護人雖另為被告辯以:被告先前供出謝侑翰為本件共犯,故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適用云云,然查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既係由被告單獨為之而無其他共同正犯參與乙節,業經本院審認如前,即與該條項所稱「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構成要件不符,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自無從據以減刑。
㈡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方式謀取財物,竟因貪
圖小利即漠視法令禁制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法治觀念實有嚴重偏差,應予非難,惟所製造毒品尚未流入市面即為警查獲,並無實際牟利所得,且對於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尚未造成重大影響,又犯後始終坦認犯行而深具悔意,態度良好,復衡酌其製成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數量(已結晶部分純質淨重為19.8公克,連同溶液部分合計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約125.1公克,假麻黃純質淨重約162.4公克),兼衡其自稱五專肄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暨其素行資料等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沒收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晶體,及編號2、4所
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溶液(因屬液體狀態而與所置放容器及其內所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成分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暨如附表編號9至11、13至25、27至
29、32至33所示物品及設備上所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除編號28外,其餘均同時殘留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成分,然因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3、5、7至45所示之物,俱為被告
所有供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所用之原料及器具,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均予宣告沒收。
⒊至附表編號46及47所示之物,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與被告本
件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相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弘儒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朱世璋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暨鑑驗結果│對應本院扣押物品清單項次│├──┼────────┼───┼───────────────────┼────────────┤│1│已磨粉飛得順感冒│壹盒│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成│101年度院總管字第3402號│││藥粉││分,淨重約210公克,純度1.26%,純質淨│編號001│││││重2.7公克。││├──┼────────┼───┼───────────────────┼────────────┤│2│二甲苯溶液│壹桶│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101年度院總管字第3402號│││││品先驅原料(假)麻黃、苯基丙酮成分,│編號002│││││淨重約1萬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以0.5%││││││計,純質淨重約50公克,(假)麻黃純度││││││以0.5%計,純質淨重約50公克。││├──┼────────┼───┼───────────────────┼────────────┤│3│苯基丙酮溶液│壹瓶│含苯基丙酮(P2P)成分,毛重2,869公克│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30│├──┼────────┼───┼───────────────────┼────────────┤│4│液態甲基安非他命│壹瓶│毛重192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1年度院總管字第3402號│││││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編號003│││││淨重約16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33.13%││││││,純質淨重約55.3公克,(假)麻黃純度││││││21.48%,純質淨重約35.9公克。││├──┼────────┼───┼───────────────────┼────────────┤│5│膏狀殘渣│壹桶│毛重12公斤,含微量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101年度院總管字第3402號│││││假)麻黃成分,淨重約1萬2,535公克,純│編號004│││││度以0.5%計,純質淨重約62.7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壹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院總管字第3402號│││(結晶)││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淨重約26公克,│編號005│││││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6.05%,純質淨重約19.8││││││公克,(假)麻黃純度14.5%,純質淨重││││││3.8公克。││├──┼────────┼───┼───────────────────┼────────────┤│7│晶體│壹包│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101年度院總管字第3402號│││││淨重約64公克,純度1.82%,純質淨重約1.│編號006│││││2公克。││├──┼────────┼───┼───────────────────┼────────────┤│8│晶體│壹包│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101年度院總管字第3402號│││││淨重約526公克,純度1.15%,純質淨重約│編號007│││││6.1公克。││├──┼────────┼───┼───────────────────┼────────────┤│9│塑膠水桶│肆只│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01│├──┼────────┼───┼───────────────────┼────────────┤│10│塑膠量杯│柒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02│├──┼────────┼───┼───────────────────┼────────────┤│11│塑膠漏斗│肆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03│├──┼────────┼───┼───────────────────┼────────────┤│12│電磁爐│壹台│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留。│編號004│├──┼────────┼───┼───────────────────┼────────────┤│13│電子磅砰│貳台│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05│├──┼────────┼───┼───────────────────┼────────────┤│14│瓦斯爐│壹台│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06│├──┼────────┼───┼───────────────────┼────────────┤│15│陶瓷漏斗及蒸餾瓶│壹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07│├──┼────────┼───┼───────────────────┼────────────┤│16│二口瓶│壹只│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08│├──┼────────┼───┼───────────────────┼────────────┤│17│加熱器│壹台│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09│├──┼────────┼───┼───────────────────┼────────────┤│18│真空泵浦│壹台│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10│├──┼────────┼───┼───────────────────┼────────────┤│19│濾網│貳條│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12│├──┼────────┼───┼───────────────────┼────────────┤│20│冷凝管│叁支│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13│├──┼────────┼───┼───────────────────┼────────────┤│21│濾心│貳支│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14│├──┼────────┼───┼───────────────────┼────────────┤│22│量杯│叁只│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15│├──┼────────┼───┼───────────────────┼────────────┤│23│濾勺│叁只│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16│├──┼────────┼───┼───────────────────┼────────────┤│24│滴管│柒支│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17│├──┼────────┼───┼───────────────────┼────────────┤│25│酒精燈及外座│壹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19│├──┼────────┼───┼───────────────────┼────────────┤│26│油抽│壹支│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留。│編號020│├──┼────────┼───┼───────────────────┼────────────┤│27│吸食器│壹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28│├──┼────────┼───┼───────────────────┼────────────┤│28│溫度測量器│壹支│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31│├──┼────────┼───┼───────────────────┼────────────┤│29│PH值測量器│壹支│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32│├──┼────────┼───┼───────────────────┼────────────┤│30│製酒機│壹台│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留。│編號033│├──┼────────┼───┼───────────────────┼────────────┤│31│塑膠盤容器│叁只│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留。│編號034│├──┼────────┼───┼───────────────────┼────────────┤│32│塑膠桶│貳只│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35│├──┼────────┼───┼───────────────────┼────────────┤│33│濾紙│壹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先│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驅原料(假)麻黃成分殘留。│編號039│├──┼────────┼───┼───────────────────┼────────────┤│34│海鹽│壹袋│經檢驗成分為氯化鈉。│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21│├──┼────────┼───┼───────────────────┼────────────┤│35│碘│伍瓶││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22│├──┼────────┼───┼───────────────────┼────────────┤│36│紅磷│叁瓶│經檢驗成分為紅磷。│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23│├──┼────────┼───┼───────────────────┼────────────┤│37│鹽酸│叁瓶││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24│├──┼────────┼───┼───────────────────┼────────────┤│38│二甲苯│壹瓶││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25│├──┼────────┼───┼───────────────────┼────────────┤│39│醋酸鈉│壹瓶││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26│├──┼────────┼───┼───────────────────┼────────────┤│40│片鹼│壹桶│經檢驗成分為氫氧化鈉。│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29│├──┼────────┼───┼───────────────────┼────────────┤│41│酒精│壹桶│經檢驗成分為乙醇。│此扣案物未入庫,現由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保管││││││中(本院訴字卷第36頁公務││││││電話紀錄)│├──┼────────┼───┼───────────────────┼────────────┤│42│濾紙│壹盒││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11│├──┼────────┼───┼───────────────────┼────────────┤│43│驅之益感冒藥包裝│壹盒││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鋁鉑及外盒│││編號│├──┼────────┼───┼───────────────────┼────────────┤│44│PH值檢測試劑│壹瓶││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45│筆記本│壹本││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37│├──┼────────┼───┼───────────────────┼────────────┤│46│房屋租賃契約書│貳本││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36│├──┼────────┼───┼───────────────────┼────────────┤│47│ 吳振瑋 健保卡│壹張││101年度南大贓字第195號││││││編號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