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允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廖駿豪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0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徐允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當事人意見,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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