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卉妏(原名 胡月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姓名為胡「卉」妏或胡「」妏?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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