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又按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應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再按於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按此日期係三讀通過之日期,實際修正公布日為94年2月2日,施行日期為95年7月1日)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9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前,附表編號2、
3之犯罪時間則在9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兩者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故依前揭說明,定應執行之易科罰金爰以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明祖斌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參佰元即新台幣玖│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減│,減為有期徒刑貳│。│││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月,如易科罰金,││││拾伍日,如易科罰│以新台幣壹仟元折││││金,以銀元參佰元│算壹日。││││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4.09.18│96.01.20│96.07.2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588號│偵字第3224號│偵字第3224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98年度訴字第││││4333號│431、565號│431、5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3.12│98.06.19│98.06.19│├───┼────┼────────┼────────┼────────┤││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院(不合法│臺灣高院(不合法│││││律程式)│律程式)││├────┼────────┼────────┼────────┤│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2915號│3238號│3238號││判決├────┼────────┼────────┼────────┤││判決│98.5.27│98.9.28│98.9.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是│是││││││├────────┼────────┼────────┼────────┤│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字第1918號│字第3049號│執字第3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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