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956號

原告 朱斐文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許福華

賴冠中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姓名部分誤載為「 朱婓 文」,應更正為「朱斐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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