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45號聲請人 洪辰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洪辰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黃玉霞 │39,300元│FD0000000│107年7月5日││││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