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上訴人 林祈安
韋博洋
伍東鴻
馬大貴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175元(計算式:594,025元+432,540元+237,610元=1,264,17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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