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10月5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5年12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5年1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