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士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士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士賢(下稱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
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本院判斷: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共14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6(共12罪)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7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證。從而,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因此就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想像競合犯加重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時間間隔(其中13罪均係在107年4月29日至同年5月16日間所犯,其餘1罪在108年8月間所犯)、侵害法益(均係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依本裁定理由欄第2段之說明,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始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本院綜合判斷上情,爰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涂瑞芳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4罪│有期徒刑1年6月,1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107年4月29日至同年5││犯罪日期│107年04月29日(3次)│107年04月29日│月4日(3次)、同年05│││,同年5月12日(1次)││月12日(1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426、14710、│第14426、14710、│第14426、14710、│││20475、22853、21343│20475、22853、21343│20475、22853、21343│││、25385號│、25385號│、2538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事實審││、353、354號│、353、354號│、353、354號││├────┼──────────┼──────────┼──────────┤││判決日期│108年06月13日│108年06月13日│108年06月1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判決││、2665、2666號│、2665、2666號│、2665、2666號││├────┼──────────┼──────────┼──────────┤││判決│109年06月03日│109年06月03日│109年06月03日│││確定日期││││├───┴────┼──────────┼──────────┼──────────┤││編號1至6曾經本院109││││備註│年度聲字第1726號裁定│同編號1│同編號1│││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1罪│有期徒刑1年3月,1罪│有期徒刑1年5月,1罪││││││├────────┼──────────┼──────────┼──────────┤││││││犯罪日期│107年05月14日│107年05月16日│107年05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426、14710、│第14426、14710、│第14426、14710、│││20475、22853、21343│20475、22853、21343│20475、22853、21343│││、25385號│、25385號│、2538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51││事實審││、353、354號│、353、354號│、353、354號││├────┼──────────┼──────────┼──────────┤││判決日期│108年06月13日│108年06月13日│108年06月1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109年度台上字第2341││判決││、2665、2666號│、2665、2666號│、2665、2666號││├────┼──────────┼──────────┼──────────┤││判決│109年06月03日│109年06月03日│109年06月03日│││確定日期││││├───┴────┼──────────┼──────────┼──────────┤│備註│同編號1│同編號1│同編號1││││││└────────┴──────────┴──────────┴──────────┘┌────────┬──────────┬──────────┬──────────┐│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未遂│加重詐欺│本欄為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1罪│有期徒刑1年1月,1罪│││││││├────────┼──────────┼──────────┼──────────┤││││││犯罪日期│108年08月01日至同年│107年04月29日││││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660、33773號│第14426、14710、│││││20475、22853、21343│││││、25385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事實審│││198號│││├────┼──────────┼──────────┼──────────┤││判決日期│109年06月30日│109年09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判決│││198號│││├────┼──────────┼──────────┼──────────┤││判決│109年09月02日│109年11月0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