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9771號),本院台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簽請移由本院普通庭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會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