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69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69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能通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能通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所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所載「為警當場查獲」應更正並補充記載「為警盤查,柯能通即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涉嫌之竊盜犯行前,主動向盤查員警坦承前揭犯行」。
㈢、應適用法條補充記載「然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以,本院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施用及持有毒品案件),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均不相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從而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亦無確切之根據得以合理懷疑其犯本件竊盜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速偵字第3382號卷第6頁反面),堪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被告有竊盜罪之前科素行(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經濟及生活狀況,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未扣案被告所竊得之冷氣1台(價值新臺幣5000元),業已合法返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在卷可稽(見速偵字第3382號卷第1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劉家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382號被告柯能通男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6樓(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能通前因施用及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9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於108年10月16日6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見 阮能傑 所有、置於門外之冷氣機1台(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該冷氣機,並將冷氣機裝載於其腳踏車後座,之後騎乘腳踏車逃逸;嗣於同日6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三重區龍門路與仁愛街口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冷氣機1台(贓物已發還)。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能通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阮能傑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上開查扣物品照片及查獲現場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6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檢察官劉仕國檢察官劉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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