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登元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經檢察官(108年度聲沒字第447號、
108年度偵字第4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IC版陸片、新臺幣壹佰捌拾元、玩具(DREAMOFTRUE)壹組、電子遊戲機(空機台)陸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員警於民國108年1月17日晚間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段○○號旁中壢觀光夜市內,查或被告田登元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頁經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41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IC版6片、新臺幣180元、玩具(DREAMOFTRUE)1組、電子遊戲機(空機台)6臺,為被告所有供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41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IC版6片、新臺幣180元、玩具(DREAMOFTRUE)1組、電子遊戲機(空機台)6臺」,為被告所有供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行所用之物以及因本案所得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單、扣案物照片等證據附卷可參,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