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1號抗告人東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抗告人於同年5月19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