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高仕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1│昱捷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210│1│├──┼─────────┼───────┼──┼──┤│2│昱捷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100│1│└──┴─────────┴───────┴──┴──┘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