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原告 羅家倫 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 律師
一、上列原告羅家倫與被告 張簡麗鎂 即洋老院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3萬44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應徵裁判費6940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工資及加班費之部分合計37萬5740元,暫免徵2720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4220元。
三、茲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雖經本院裁准在案,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果該案後來經駁回確定者,原告即應於裁定確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