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柏成選任辯護人林家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111年度易字第1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8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2年3月15日送達與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陳柏成,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不服上開第一審判決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2年3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僅稱對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理由候補等語,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其上之本院郵件收文收狀章1份附卷可稽,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