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字第1號

原告 倪世遠 指定送達:臺中市○區○○街00巷0號0樓(000室)

被告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判決,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所聲請更正之部分,係依原告書狀及當庭陳述所整理,並無原告所主張之顯然錯誤,與上述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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