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94號原告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家樹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被告 張嘉驊
游珮瑜 許澤云 李心彤 許含宇 詹宥萱 陳乃菁 林桂瑤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