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玉佳 債務人 陳榛逸 債務人 陳賴 合
一、債務人陳榛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伍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榛逸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陳賴合 給付之。
二、債務人陳榛逸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佰肆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榛逸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賴合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