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乙○○(即 張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參加以原告為會首之互助會一會(下簡稱系爭互助會)
,會員連會首共五十五人,約定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
十月十日止,每月每會新台幣(下同)二萬元之互助會,被告於第二會時即八十
五年五月十日得標,被告原按月繳納會款,詎至八十七年十月十日起未再繳交會
款,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等情。被告自認已標得會款,且尚有五十萬元會款未繳
,惟以:原告所招之系爭會,因標息越標越高,有四個活會會員要標,原告要伊
出面解決,說要他們就此止會,並要還他們每月一萬五千元已經繳的會款,但原
告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