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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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罰金部分非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範圍,併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