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劉偉鴻
張素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素芬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