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24號原告 阮文達 訴訟代理人 吳佩珊 律師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
一、因被告 鄒子昱 並非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案件之刑事被告,請原告就被告鄒子昱部分,說明於本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理由、法律依據(例如法律規定或實務見解)。
二、被告鄒子昱父母之名稱、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李松諺法官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