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淮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陳敏珠 告訴被告蔡淮東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