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福安宮法定代理人 葉朝宗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被告 葉富翔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以原告欲請求拆除返還土地面積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該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70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4,559元(100.97平方公尺X每平方公尺4,700元=47萬4,5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黃妍爾